(2017)辽10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民事再审申请人杨雨桐与被申请人杨峰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雨桐,杨锋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0民申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雨桐,女,汉族,2007年7月1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文菲,女,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锋,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杨雨桐与被申请人杨锋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0民终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杨雨桐再审申请称:二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杨锋辩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经原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对涉案证据公开举证、质证,申请人杨雨桐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本案发生了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子女实际生活水平或发生子女实际需要超出原定数额等情形,本院二审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杨雨桐提出的要求杨峰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应当按原协议继续按月支付抚养费。综上,本院对再审申请人所提的再审事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雨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宏伟 代理审判员 冯笑怡 代理审判员 马 健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天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