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凯达高电铁路电气化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董万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凯达高电铁路电气化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董万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849号申请执行人凯达高电铁路电气化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黎民居乡留念桥。法定代表人高稳,经理。被执行人董万昌,男,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住沧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84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董万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万昌至今未履行。经双方申请并协商,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被执行人董万昌所有的位于沧州市万泰丽景东区8-22-2201楼房一套(合同编号:X字第1502280006号)作价1820000元,交申请执行人凯达高电铁路电气化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抵偿债务860469元,申请执行人凯达高电铁路电气化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给付被执行人董万昌差价款959531元,双方债权债务即为全部结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董万昌所有的位于沧州市万泰丽景东区8-22-2201楼房一套(合同编号:X字第1502280006号)作价1820000元交申请执行人凯达高电铁路电气化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抵偿债务860469元,申请执行人凯达高电铁路电气化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给付被执行人董万昌差价款959531元。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凯达高电铁路电气化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凯达高电铁路电气化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机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冬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