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28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二明与李东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二明,李东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870号之一原告:陈二明,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仲芹,沭阳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东银,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二明诉被告李东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31元,由原告陈二明负担。审 判 长 王俊伟人民陪审员 张复江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沙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