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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28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二明与李东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二明,李东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870号之一原告:陈二明,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仲芹,沭阳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东银,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二明诉被告李东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31元,由原告陈二明负担。审 判 长  王俊伟人民陪审员  张复江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沙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