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益与李好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益,李好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益,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李好学,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关于刘益申请执行李好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好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益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未能执行兑现,现申请执行人刘益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3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刘益举证李好学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 志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森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