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吴元敏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吴元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970号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西路55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413696-8。法定代表人范金炉,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海强、陈进财,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元敏,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浙江省平阳县,现住湖里区。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元敏城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罚[2015]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吴元敏下落不明,且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崔跃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鹭附页:本案使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