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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4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妙红与吴寿林、杨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妙红,吴寿林,杨秀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489号之二原告黄妙红,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陈兰琴,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寿林,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杨秀君,女,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黄妙红诉被告吴寿林、杨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妙红以本案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妙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牮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晶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