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铁柱、李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柱,李振东,杨子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张铁柱,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李振东,男,1956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杨子学,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执行张铁柱与李振东、杨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万元,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清民三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