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建林、易菊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林,易菊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林,男,生于1964年3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易菊彬,女,生于1968年4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1322号杨建林与易菊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易菊彬已全部履行34882元的给付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