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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建林、易菊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林,易菊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林,男,生于1964年3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易菊彬,女,生于1968年4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1322号杨建林与易菊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易菊彬已全部履行34882元的给付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