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恢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恢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执行人:周某,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阳市石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某已按照(2013)珠和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支付了案件款190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刘某均书面同意放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珠和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志波审判员 吴耀宇审判员 佘 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