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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长江聚众斗殴、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737号罪犯于长江,男,1963年8月11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吉刑一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于长江犯聚众斗殴、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本院于2014年9月为于长江减刑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于长江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5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于长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罪犯于长江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