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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建立与韩海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立,韩海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750号原告:周建立,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韩海利,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立与被告韩海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建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海利已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建立负担。审判员 郭 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