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建立与韩海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立,韩海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750号原告:周建立,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韩海利,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立与被告韩海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建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海利已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建立负担。审判员 郭 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