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成县陇南大道。法定代表人:孙少君,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甘122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后,2017年6月15日申请人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张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王某、张某于2017年6月30之前缴纳执行款387526.67元;二、将执行款缴入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账户内;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诉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221民初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姚克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