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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俭与被执行人张永武、杜国素、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俭,张永武,杜国素,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俭,女,生于1956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张永武,男,生于1965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杜国素,女,生于1966年8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XXX,男,生于1981年1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俭与被执行人张永武、杜国素、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民终1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云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