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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美珍、薛志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美珍,薛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林美珍,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薛志斌,男,1996年7月10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现住漳浦县。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62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3402.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款人民币3402.00元及利息。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查控等措施,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款义务为由请求本院结案,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62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国审判员  胡于军执行员  李朱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智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