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徐国与徐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徐国,徐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988号原告:刘徐国,男,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保,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明,男,197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原告刘徐国与被告徐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 文人民审判员 万有富人民陪审员 车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凯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