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7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核赣州金瑞铀业有限公司、周格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核赣州金瑞铀业有限公司,周格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763号之一申请人:中核赣州金瑞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路28号。法定代表人:周洪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亮、许倩文,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格贤,男,汉族,1983年8月15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申请人中核赣州金瑞铀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格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核赣州金瑞铀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格贤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7785.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核赣州金瑞铀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格贤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7785.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小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