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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姜亚茹与张玲玲、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亚茹,张玲玲,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930号原告姜亚茹,女,1966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刘峰,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玲玲,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苏勇,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亚茹诉被告张玲玲、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原告姜亚茹于2017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亚茹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亚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亚茹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