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文斌与崔桂芬、弓文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斌,崔桂芬,弓文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孙文斌,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崔桂芬,女,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弓文家,男,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文斌与被执行人崔桂芬、弓文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崔桂芬、弓文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文斌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2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崔桂芬、弓文家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崔桂芬、弓文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崔桂芬、弓文家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崔桂芬、弓文家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已对被执行人崔桂芬、弓文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崔桂芬、弓文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四)款,已对被执行人崔桂芬、弓文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崔桂芬、弓文家,已将被执行人崔桂芬、弓文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