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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贵、张世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贵,张世栋,张海东,张世广,张海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550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负责人褚玉国,该行董事长。被告张海贵,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张世栋,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张海东,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张世广,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张海滨,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贵、张世栋、张海东、张世广、张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