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李惟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李惟新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566号和源居综合楼第一、二、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3395560D。主要负责人:王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贤,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辉,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惟新,男,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惟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 华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琳PAGE(2017)闽01民终1178号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