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1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蔡东升、徐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蔡东升,徐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12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六号。负责人:陈玉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殿龙,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东升,男,1960年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丽,女,1961年12月8日生,汉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告蔡东升、徐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了(2016)辽0281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蔡东升名下位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路新港小区13号2单元5层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现不具备处分条件,且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迟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