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苗明科、白贵明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苗明科,白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苗明科,男,汉族,1954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白贵明,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无业。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苗明科、白贵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2015)杭民一初字第3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