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威与张朝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张朝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006号原告:刘威,男,1989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映(原告父亲),舒城县晓天中学教师。被告:张朝柱,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刘威诉被告张朝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威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刘威负担。审 判 长 陶传权审 判 员 席广荣人民陪审员 孙 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