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终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雷天鹏与闫银仿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天鹏,闫银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天鹏,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国,北京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银仿,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娟,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雷天鹏因与被上诉人闫银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9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雷天鹏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雷天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天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雷天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悦审判员 张 瑞审判员 王丽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惠玲书记员 梁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