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孔玮与曹妃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曹妃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375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梁艳芬,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妃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兴华中路52号。原告孔玮与被告曹妃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审 判 长 董文秀审 判 员 贾喜周代理审判员 郑爱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博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