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5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支行与昆明圣维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支行,昆明圣维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姜涛,伊剑锋,张橘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5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支行。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1220号。负责人王彦楠,行长。被执行人昆明圣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M1-12地块办公楼一层大厅。法定代表人李晖晖。被执行人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海归创业园4栋6楼616-10号。法定代表人:王登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姜涛,女,汉族,1969年3月2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拓东路石家巷10号新3栋2单元402号,身份证号:530103196903280361.被执行人伊剑锋,男,汉族,1961年10月1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虹山南路218号13幢2单元1102室,身份证号:530112196110111636。被执行人张橘瀛,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新闻路30号,身份证号:530102197410152730。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4)昆民四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支行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149919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待处置房产存在租赁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资产存在租赁情况向本院另案提起诉讼,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昆执字第53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 西 昆审 判 员 张 兆 龙人民陪审员 朱 跃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