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15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姜官军与赵永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官军,赵永伟,张召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50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姜官军,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刘爱娜,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永伟,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张召富,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官军与被执行人赵永伟、张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永伟、张召富的存款10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