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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15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姜官军与赵永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官军,赵永伟,张召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50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姜官军,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刘爱娜,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永伟,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张召富,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官军与被执行人赵永伟、张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永伟、张召富的存款10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