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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锋诉被告郅宪召、赵彩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锋,郅宪召,赵彩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465号原告:王伟锋,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璞,许昌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郅宪召,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被告:赵彩霞(又名赵丽),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许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锋与被告郅宪召、赵彩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锋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锋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王伟锋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田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