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薇与XX等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薇,XX,梅河口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初71号原告:吴薇,女,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告:XX,女,1987年5月5日生,汉族,住梅河口市。第三人:梅河口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吴薇与被告XX、第三人梅河口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吴薇在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申洪钟审判员 黄吉国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单铄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