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5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龚弟冠与黄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弟冠,黄海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358号原告:龚弟冠,男,195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黄海福,男,1963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龚弟冠诉被告黄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龚弟冠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弟冠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弟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龚弟冠负担。审判员 赵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宇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