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志伟与王如梦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伟,王如梦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558号原告:李志伟,男,汉族,1991年10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娄烦县。被告:王如梦,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李志伟与被告王如梦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与原告电话联系,其电话已经停机,本院遂按照原告在起诉状上列明的地址向其邮寄传票,但被退回。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志伟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李志伟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 喆审 判 员 陈 婷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怡打印:相丽华校对:杨凤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