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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杜春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杜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吉06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凯,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华,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杜春明,男性,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执行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杜春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法院提供出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受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