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XX淳与兰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446号XX淳、兰飞:申请执行人XX淳与被执行人兰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民终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兰飞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淳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10103.17元赔偿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飞已全部履行本案标的款10103.17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XX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44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19日结案。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延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