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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XX武申请张杰运输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75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XX武与被执行人张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1002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XX武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杰支付运输费32273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张杰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张杰已将案件执行款30317元全部履行完毕(含案件受理费394元),下余款3000元由被执行人张杰自行交付给申请执行XX武。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XX武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394元已由被执行人张杰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