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8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重庆金茂煤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茂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廷新,唐良才,倪明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8505号之一原告:重庆市金茂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田湾村四社,注册机构代码20322425-8。法定代表人:王廷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学,男,汉族,1952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74793129。法定代表人:杨祖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富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唐良才,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住重庆市北碚区。第三人:倪明,男,汉族,1955年12月28日,住重庆市北碚区。第三人:王廷新,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市金茂煤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唐良才、倪明、王廷新诉被告重庆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宗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西明、人民陪审员代庆珍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第三人唐良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第三人唐良才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第三人唐良才撤回对被告重庆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第三人唐良才负担。审 判 长 张宗信人民陪审员 姚西明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裴 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