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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新县三台力叶鞋材商行与李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三台力叶鞋材商行,李红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824号原告:安新县三台力叶鞋材商行,住所地:安新县三台镇店上村。经营者:马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曲贺冲,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彬,男,汉族。原告安新县三台力叶鞋材商行与被告李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安新县三台力叶鞋材商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县三台力叶鞋材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原告安新县三台力叶鞋材商行负担。审判员  刘金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旭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