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卿某某、白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某某,白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2657号申请执行人卿某某,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地址岳阳楼区。卿某某、白某某与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湘06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卿某某、白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卿某某、白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卿某某、白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