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纪秀红与时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秀红,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018号申请执行人:季秀红。被执行人:时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秀红与被执行人时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恢复执行后,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时辉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3)夏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时辉应偿还原告季秀红借款1330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时辉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时辉名下有房产权证号为2002A3字第0103号房产,经变卖后申请执行人季秀红分得26626元。因被执行人时辉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季秀红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时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