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钟暖铵与余健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初311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暧铵,余健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3110号原告:钟暧铵,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余健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石合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暧铵诉被告余健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暧铵于2017年6月10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暧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8元,由原告钟暧铵负担。审 判 长 张里活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人民陪审员 张冬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