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建平、曾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曾道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473号原告:张建平,女,汉族,1980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承,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锏,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道彬,男,汉族,1981年4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晨,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平与被告曾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平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平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原告张建平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