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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杰与王春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王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23号申请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王春梅。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王春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鲁0521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张杰转租费10000元、押金500元,共计10500元。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春梅的存款情况,未发现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没有股权登记信息,没有房产登记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1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扈亭河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月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