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4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4934丹阳市中医院与陈春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中医院,陈春华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934号原告:丹阳市中医院,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181468778299Y。法定代表人:卢建平,系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鑫,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华,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告丹阳市中医院与被告陈春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丹阳市中医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阳市中医院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丹阳市中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阳市中医院负担。审判员 戴志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眭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