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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4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4934丹阳市中医院与陈春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中医院,陈春华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934号原告:丹阳市中医院,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181468778299Y。法定代表人:卢建平,系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鑫,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华,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告丹阳市中医院与被告陈春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丹阳市中医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阳市中医院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丹阳市中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阳市中医院负担。审判员  戴志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眭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