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刘松与中山市小榄镇皇冠沐足保健中心、何湛宁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中山市小榄镇皇冠沐足保健中心,何湛宁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288号原告:刘松,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皇冠沐足保健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号第***层。主要负责人:何湛宁,该中心投资人。被告:何湛宁,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刘松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皇冠沐足保健中心、何湛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刘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松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梦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