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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宁虎成与武汉市欣荣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虎成,武汉市欣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宁虎成,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欣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759号。法定代表人陈红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仲裁字第0000536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欣荣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办理武汉市江岸区幸福小城(新荣苑二期)1栋2单元2303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68,155元(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承担执行费9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欣荣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0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