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力军与陈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军,陈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765号原告:王力军,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民主街。被告:陈大伟,男,1978年4月13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王力军诉被告陈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力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大伟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王力军诉称,2014年7月18日,陈大伟因家中有事需要资金用于生意周转自王力军处借款44400元,并出具书面借据一枚。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6个月,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王力军曾向陈大伟多次索要借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陈大伟立即偿还王力军借款44400元。陈大伟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陈大伟因需要资金用于生意周转自王力军处借款44400元,并出具书面借据一枚。双方约定借款于16个月偿还,每月偿还2775元,至还清为止,未约定利息。陈大伟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王力军多次向陈大伟索要借款,但陈大伟均拒绝给付,因而成诉。上述事实,有王力军的当庭陈述、借据复印件一枚在卷为证,陈大伟未出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大伟自王力军处借款一事事实清楚,有借据为凭,陈大伟应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大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力军借款44400元。案件受理费9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 焱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人民陪审员 董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