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傅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2民初252号原告:傅某,男,194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傅某女儿):傅维红,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樵湖二路******号,现住宜昌市西陵区樵湖二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朝晖,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女,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原告傅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傅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审判员 胡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