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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冯志安与被告夏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安,夏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464号原告:冯志安,男,195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冯贝堡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冯贝堡乡。被告:夏云山,男,195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冯贝堡乡。原告冯志安与被告夏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冯志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志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志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志安负担。审判员  郑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