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于秀琴诉被告张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琴,张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835号申请人:于秀琴,女,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申请人:张建忠,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申请人于秀琴与被申请人张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忠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赵云龙以其名下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城区XXXXX小区X楼X单元X号(建筑面积96.78平方米)房产一套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忠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春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江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