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宣化区庞家堡镇鑫盛球团厂、刘长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区庞家堡镇鑫盛球团厂,刘长华,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宣化区庞家堡镇鑫盛球团厂,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庞家堡镇小吴营村西1000米。法定代表人:张元明。被执行人刘长华,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刘建国,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化区庞家堡镇鑫盛球团厂与刘长华、刘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宣化区庞家堡镇鑫盛球团厂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郝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淑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