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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22号申请执行人伍阿林与被执行人邱宗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阿林,邱宗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122号申请执行人:伍阿林,男,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邱宗缘,男,1988年5月19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阿林与被执行人邱宗缘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执213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邱宗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伍阿林案款4513元,并负担诉讼费5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交警、工商及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邱宗缘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邱宗缘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伍阿林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邱宗缘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关注公众号“”